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 吳政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使用未滿24個月即降轉至新4代5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6,000元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專案申請日為
107/09/2)及使用未滿6個月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35
0元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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