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原交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原交簡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雲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2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柳雲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6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則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柳雲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交簡字第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並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且被告已有多次違犯本罪(本次係第3次酒駕經查獲),顯見其仍心存僥倖,未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所為實非可取;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素行(累犯不重複評價)、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482號被告柳雲峰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雲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交簡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09年7月13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某處工地飲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於同日18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因精神狀況不佳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8時49分許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柳雲峰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108年9月10日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以被告前有酒駕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要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檢察官張貽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