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8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儒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素如書記官陳育君通譯翁高飛揚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維儒販賣猥褻之光碟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光碟片伍佰柒拾壹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維儒前於民國99年11月某日起至100年3月間,因涉及妨害風化販賣猥褻影音光碟案件,先後經本院於100年3月2日、6月24日以100年度簡字第713號、第2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5月,並分別於100年3月21日、7月18日確定,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為100年8月25日至102年8月23日,迄今尚未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陳 」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之光碟片,含有男女性交、猥褻、男女裸露性器官等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或厭惡感而有侵害道德感情之猥褻內容(俗稱無碼A片),仍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犯意,於100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15日為警查獲止,以每片光碟片新臺幣(下同)25元之價格,陸續向「小陳」販入片名為「美味肉體」、「素人百花」、「熟女大全」、「淫亂儀式」等光碟片(一次100片),陳列於其所經營之臺北市○○區○○街2段297號1樓「航空版DVD」店內,並以15片共1,000元之價格,販賣上述內容之猥褻光碟片予不特定人。嗣於同年9月15日17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猥褻之影音光碟片571片(起訴書誤載為572片)。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書記官陳育君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