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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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雲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葉雲豪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