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7號

原告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 律師

被告 黃香碧 (即 張博信 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芬 (即張博信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禎 (即張博信之承受訴訟人)

張貞惠

張博隆

張乃文

張育維

張育榮

張馨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中附表㈡系爭房屋表格中漏載被告張馨心對系爭房屋之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20分之1,原判決附表㈡系爭房屋表格應更正為如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判決附表㈡系爭房屋表格,應更正如下):

㈡系爭房屋:

共有人

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全部

張淑惠

(原告)

5分之1

主建物:84.26

附屬建物:2.48

共有部分:26.97

合計:113.71

張博信

(被告)

5分之1

張貞惠

(被告)

5分之1

張博隆

(被告)

5分之1

張乃文

(被告)

20分之1

張育維

(被告)

20分之1

張育榮

(被告)

20分之1

張馨心(被告)

20分之1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