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羅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蓮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蓮珠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惟查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卡約定條款、欠款查詢明細、公司合併變更函及國際卡歷史簽帳明細表,並未提出債務人之信用卡申請書,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5年11月1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