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三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十三萬五千二百五十五元(扣除支付命令費四十五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