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銀元肆拾元,並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五,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