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
涂愛紳李金樺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竊盜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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