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二號聲請人 彭天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黃國忠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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