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九號聲請人 劉長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蔡烱燉法官黃國忠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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