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請人 簡銘皇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八號),聲請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又非常上訴之提起權人採檢察總長獨佔制,被告並無聲請權。本件聲請人簡銘皇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王敏慧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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