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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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如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凱婷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6,100元(本件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80萬元,惟不動產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稅課稅總現值計算僅52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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