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79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劉奕君
被   告  許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6日上午11時7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證物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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