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8號
原   告  曹順興
原告與被告總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總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所(附上戶籍謄本)。如已解散,並應查報其清
  算人姓名及住所(附上戶籍謄本),以供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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