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8號
原 告 曹順興
原告與被告總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總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所(附上戶籍謄本)。如已解散,並應查報其清
算人姓名及住所(附上戶籍謄本),以供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