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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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銘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