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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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61號原告五合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慶輝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被告啟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傳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鄭書暐 律師 邱清揚 律師複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增加「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文字,更正後主文欄之文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
編號記載一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二被告應交付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3、4、6、9、10、11、12、14、17、18、19、20所示設備項目之文件證件正本予原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