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8號就本院97年訴字第48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辜漢忠檢察官郭欣怡書記官許麗汝通譯歐瓊心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到被告及訴訟代理人丙○○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元整(包含所欠甲○○壹拾貳萬元,被告當場給付壹拾萬元,經原告甲○○當庭點收無訛),餘款自98年3月起,於每月25日各給付壹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同意撤回對丙○○、乙○○、 陳國基陳玉蓉蔡福地吳志鴻陳啟東 之刑事傷害及毀損告訴及一切民事上請求權。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許麗汝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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