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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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2樓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經具保人甲○○提出保證金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查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對被告之送達證書、對具保人甲○○之送達證書、拘提結果報告書、收據在卷足憑,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故聲請人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