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