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大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