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足考,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