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5632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陳志鴻
被   告  秦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慧怡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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