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萬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豪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芸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