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367號上訴人 黃麗樺
香港商聯升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克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367號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