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並與業已裁判減刑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尚不符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爰不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子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