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燦卿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燦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燦卿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四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