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各乙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其所受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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