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聲請人 吳再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共繳納幾期?繳納金額?)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必要支出之支出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及扶養費支出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最近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