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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