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素菁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素菁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素菁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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