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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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 吳金龍 被告 張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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