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許瑟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平森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簡易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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