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2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鄒騰源 債務人 白明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㈠㈡民國(下同)106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㈠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㈡新臺幣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26年10月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白明顏,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白明顏於106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㈠374,000元㈡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㈡126年10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另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定債務人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後,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然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詎債務人自107年4月2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暨信用卡契約之消費借款,,計尚欠本金3,305,33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07年3月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鄒騰源,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霧峰區│霧峰│霧峰│21-37│26623.00│10000分之35│├─┼───┼────┼───┼───┼────────┼─────┼───────┤││臺中│霧峰區│霧峰│霧峰│372│1091.00│10000分之3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3542│臺中市霧峰區霧│住家用│一層:38.49│平臺等四項面│全部││││峰段霧峰小段21│鋼筋混凝土造│二層:24.85│積:30.78│││││-37地號│4層│三層:38.49│││││├───────┤│四層:34.19││││││臺中市霧峰區樟││合計:136.02││││││公北巷56弄11號│││││├─┴──┴───────┴────────┴──────┴──────┴────┤│共同使用部分:霧峰段霧峰小段3552建號,面積:3200.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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