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亦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詳同表),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數量詳同表)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在其臺南市○○區○○000號之12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上9時50分許,在臺南市新化區山腳里台19甲線41公里處經警盤查,扣得附表之毒品,而其於同日經警所採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由聲請人以該署110年度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爰就被告於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聲請單獨沒收。
二、本院審核:㈠被告前因理由欄一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偵辦後為
不起訴處分,就被告該犯行遭查扣之附表所示之毒品,自得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違禁物)、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犯罪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㈡沒收依據:
⒈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結晶,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毒品除屬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外,亦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之查獲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毀。
⒉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名稱(外觀)數量①驗前淨重②驗餘淨重鑑定文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①淨重1.694公克②淨重1.68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7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820號卷第47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①淨重3.502公克②淨重3.49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7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820號卷第47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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