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皆田 、 黃秀英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4,600元(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