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 蔡水明 被上訴人 張東瑞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劉子健」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怡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係由法官陳怡先參與審判所作成(見本院卷第
207頁),是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劉子健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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