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黃鏡儒 被告 張藝馨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2年5月2日具狀撤回起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靖騰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 黃鏡儒 被告 張藝馨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2年5月2日具狀撤回起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