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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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宋錦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宜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宜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41,14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88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