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吳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志忠於民國90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整,期限自民國90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6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自第1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約定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4.1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5.1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部分,自民國90年8月16日起至91年8月15日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347%),減4.6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197%)機動調整,自民國91年8月16日起至92年8月15日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減4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347%)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2年8月16日起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0.64碼計目前為年利率7.507%,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立有借據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151,090元,並自民國93年10月16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志忠│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60606││0月16日起││八七│││元│││││├──┼───┼─────┼──────┼──────┼───────┤│002│新臺幣│吳志忠│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0484││0月16日起││五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志忠│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606││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志忠│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484││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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