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林研熙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