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2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姿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百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111年度花簡字第2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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