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京慧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郝燮戈~B法官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林金輝 即達辰企業工│花蓮縣花蓮市第一信│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叁萬肆仟捌佰零捌│R0000000│1360│││程行│用合作社自由分社││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