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性自主案件(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七○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引用起訴書所述之事實。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