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 陳一中 代理人 張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2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帛漢股份有限公司│89-ND-17424-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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