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743號債權人 高曉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寶兒 即凱威工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件本件債務人為劉寶兒或凱威工坊,倘為前者,應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倘為後者,應陳報凱威工坊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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