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02號原告 謝傳敏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 律師
徐旻賦 被告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芬 律師
曾國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陵 被告黃○○(民國00年生,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暨訴訟代理人 黃重榮
陳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訟訴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