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

上訴人 王尉竹

柯閔瑜

張家瑋

游博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珞亦 律師

被上訴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游鎮瑋 律師

林芮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加班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許炎灶

法官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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