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
上訴人 王尉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珞亦 律師
被上訴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游鎮瑋 律師
林芮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加班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許炎灶
法官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虹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號
上訴人 王尉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珞亦 律師
被上訴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游鎮瑋 律師
林芮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加班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許炎灶
法官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