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969號聲請人 邱一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垂榮 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陳報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原與 邱李銀妹 (已歿)具狀請求給付回溯11年前迄今之扶養費,然未載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應認其未載明聲請之意旨,爰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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