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債務人 楊世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自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台幣)│││(起至清償日止)│├──┼────────────┼───────────┼───────┼─────────────┤│001│208,826元│104年3月10日起至104年4│1.5%│││││月9日止│││├──┼────────────┼───────────┼───────┼─────────────┤│││104年4月10日起逾期6個│3.2516%│104年4月10日起逾期6個月以││││月以內者││內者,利率按3.2516%│├──┼────────────┼───────────┼───────┼─────────────┤│││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至清│3.5472%│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至清償日││││償日止││止,利率按3.5472%│├──┼────────────┼───────────┼───────┼─────────────┤│002│23,195元│104年3月10日起至104年4│1.5%│││││月9日│││││││││├──┼────────────┼───────────┼───────┼─────────────┤│││104年4月10日起逾期6個│3.2516%│104年4月10日起逾期6個月以││││月以內者││內者,利率按3.2516%│││││││├──┼────────────┼───────────┼───────┼─────────────┤│││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至清│3.5472%│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至清償日││││償日止││止,利率按3.5472%│││││││├──┼────────────┼───────────┼───────┼─────────────┤│合計│232,021元││││└─────────────────────────────────────────────────┘